爱惜常住物。如护眼中珠。兴利莫如除弊。尽公自尔无私。信施膏脂。沾染便成业海伽蓝因果。明察即是福基。 铭云。
物属招提。丝毫难犯。守在尔躬。必慎必敬。清若澄潭。正如直干。无曲无私。何忧何患。一有参差。天龙较勘。
一、监院乃大众所倚。须发好心扶持丛林。弊端要革。利益要兴。不可胡涂度日。祗图虚名。所为悖理。大众劝不从者。罚出院。
二、众职皆有人充。监院所管何事。须总理一切。时时觉察。处处留心巡视。各职有事。俱白监院议断。亦不得自专。凡事必同两序大众共议。否则若称能。办事不妥。小则容之。大则罚出院。
三、副寺出纳常住财物等件。须登记明白。失记者。罚。糊混不清者。罚。以及出田收租收银。银至通知两序同看。验过封记。用时当众开封。私用者。罚。
四、库司管田务各事。交付器物。必须明白。不得损坏。如有失落者。令赔之。赔银仍买原物。违者。罚。
五、库头管各色物件出入。当与不与。不当与而与之者。皆罚。
六、发给香烛油米果菜等。须照例而给之。如循私加减者。罚。
七、买卖或收租时。暗中取利者。罚后出院。
八、米麦等收至。查明登记。此系大众慧命所关。不许出还店铺债账及出粜等情。如有违者。大众公摈之
九、各殿堂寮房在库房领取各物。库房须立簿记账。
一○、一切财物。若以公济私。及私情假借。交代不清者。罚。
一一、饮食背众。及恣意多用常住物者。罚。
一二、各处香烛及一切应用之物。须预先备妥。用时不齐者。罚。
一三、监修将工人所用之物件出入随手登记。失记者。罚。如偷安不查工匠。及工账不清者。罚。
一四、病人需要对象。看病之轻重及需要之多少。从公给之。如违者。罚。
一五、饮食不时检查。若以馊烂与众食。不当心承管者。罚。
一六、若有亡僧遗物。不得误用。违者。罚。
一七、每月初三日须召集两序核算上月出入胀项一之。不清者。罚。
一八、每年完粮税票。须呈存方丈。如私藏者。罚。
一九、库房职事如有调换。旧任须一一点明。当监院交与新职事。违者或交代不清者。赔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