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佛教协会八项制度
河南省佛教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制度
为加强寺院管理,保障寺院佛教活动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 2 6号)、《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佛教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凡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设立的佛教寺院都应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民管会)。民管会成员应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
二、寺院民管会,应发扬“六和”精神,团结协作,共同搞好寺院管理工作。
三、寺院民管会的职责是:
1、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应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制度,切实贯彻执行,切实按制度办事,把寺院管理好。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组织僧众学习好佛教经典及业务知识,学习好法律、法规、政策,经常进
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独立自主自办宗教的教育,不断提高僧众的爱国守法观念,坚持“四个维护”对佛教界的要求,坚决抵御境外宗教。
3、安排好宗教活动和其它宗教事务。
4、实行民主理财,管理好财务,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5、加强治安保卫和消防工作,确保寺院安全。
6、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确保寺院文物和其它建筑物不受损坏。
7、做好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保持寺院环境整洁,确保僧众身体健康。
8、做好接待工作。
河南省佛教寺院人事制度
一、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二、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
三、寺院住持,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前任住持推荐,两序大众民主协商,逐级上报至省佛教协会同意、并经省宗教局备案后礼请之。全国重点寺院任用住持,须报中国佛教协会同意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住持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亦可创造条件,提前退居。除特殊情况外,住持一般不宜兼任,如须兼任,需经省佛教协会同意,并报省级宗教局备案。住持在任期内道风不正或有重大失职,经省佛教协会核实后予以免职,并报相应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免除全国重点寺院住持职务,须报中国佛教协会同意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寺院监院的任免,经佛教协会同意后,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住持退位后,寺院应按传统办法,妥善安置照料。
四、僧团序职如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等班首;列职如知客、维那、僧值等执事,由住持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
五、住持、班首、执事的入选条件是: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担任住持、班首,戒腊须十夏以上;担任重要执事戒腊须三年以上。
六、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的工作。凡重大问题,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方面负责人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七、要求出家的人,须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佛教,爱国守法,有一定文化基础,父母许可,家庭同意。寺院对要求出家的人,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件的,方可接受留寺,指定依止师,授于三皈五戒,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再正式剃度,并按规定的办法和手续,发给度牒。
八、皈依三宝,须本人自愿,爱国守法,品行端正,有一定信仰基础,经佛教徒介绍,皈依师方可接受。接受皈依弟子,应按省佛教协会制定的《接受皈依弟子管理办法》郑重如法进行。皈依人须填报登记个人姓名、简历,交寺院保存。皈依证书使用由省佛教协会统一监制的皈依证书。
皈依师应按照条件,通过审核,由省佛教协会颁发皈依师资格证书。
九、寺院僧团健全,道风严肃,管理正常,法务、生活设置完备,方有条件传授三坛大戒。能传授三坛大戒的寺院名单,由省佛教协会严格按照条件,根据实际需要,申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确定;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举办。具备传戒资格的寺院传授三坛大戒,须事先由省佛教协会商得省宗教局同意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传授三坛大戒的寺院须按中国佛教协会关于传授三坛大戒的有关规定如法举行。
十、寺院常住僧人如还俗离寺,寺院应收回戒牒、度牒,将户口迂回原地。违犯重戒,不遵寺规,教育不改者,经寺务会议研究决定,予以迁单。对利用僧人身份招摇撞骗,为非作歹,败坏佛门,影响极坏者,经寺务会议研究决定,报上级佛教协会批准,开除僧籍,收交其戒牒、度牒,并将户口转回原地。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常住僧人须定居两年以上,方可外出参学,并须经寺院同意开具证明,注明参学地点和往来时限。滥开证明,酿成严重后果者,须追究责任。接待寺院应验明有关证明,方准挂单,并按公民迁徙流动的规定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凡挂单僧人须遵守寺规,随众修持、劳作。如有违犯,劝说不听的,应随时起单。
十二、寺院应积极进行智力投资,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培养僧才,提高僧众综合素质。可举办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学习班、培训班;有条件的寺院,亦可选拔品德好、信仰虔诚,有一定佛学修养和文化水平的青年僧人到佛学院学习深造;还可以结合本寺宗派的特点和收藏的经书、文物、资料,组织有佛教文化造诣的僧人进行学术研究和资料整理,把研究工作和培养人才结合起来。
河南省佛教寺院财务制度
一、寺院实行民主理财,会计、出纳严格遵守《会计法》,寺内财务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寺院财务人员应定期向寺管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根据寺院特点开办自养事业,如门票收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其收入用于寺院建设和维修、安排僧众生活,以及寺院职工工资、退休金等。
三、寺院动产和不动产,图书、文物、史料、字画、法器等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并登记造册建档,严格遵守国家《文物保护法》。
四、寺院物资库房保管,设库头和保管人员,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五、切实加强资金收支管理。收入方面:门票收入,当天票款,当天上缴财务;捐款收入,全额上缴财务;功德箱收入由两人以上开启,全额上缴财务;其他应收的款项,由财务科及时收缴入帐。支出方面:基建工程,抓好检查、审核、验收,列入资金管理,职工工资按时按月发放,常住僧人单金,由客堂造表,住持审批。医药费、差旅费、电话费、电费等按规定开支。登记、造册,澄清底子,专人管理。须购新用具要造计划,经监院批准后购买,入库验收,凭证领取。
六、加强固定资金和办公用具的管理。对现有办公用具进行盘清核实。
七、所有开支款项,必须由寺院负责财务工作的监院审核,最后由住持签字同意方可开支;大宗开支,由寺院民管会集体研究决定。
八、寺院财务工作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审计。
河南省佛教寺院会计制度
为了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控制,提高会计信息和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一、明确寺院负责人的责任
寺院负责人对寺院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会计人员和寺院其他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规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内部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现金的管理
对先进的收支和保管,应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相关机构的人员应该相互制约。
三、实物资产的控制
实物资产,包括库存材料、产成品和固定资产,应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在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保管处置等关键环节,设专人进行控制。购入后,组织严格验收、审核,达到发票与实物相对无误。由保管员填写验收入库单,定期清查盘点,写出盘点清查报告,对其盈亏找出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四、采购与付款的控制
合理设置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建立和完善采购与付款的会计控制制度,加强采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环节的会计控制,堵塞采购环节的漏洞,减少采购风险。
河南省佛教寺院卫生防疫制度
一、加强寺院卫生防疫管理,成立爱卫会,组织专职保洁队伍。
二、寺院划分保洁责任区,责任到人,做到寺内无脏乱物,无纸屑,无杂草,无痰迹。厕所及时清扫、消毒,保持卫生整洁。
三、各殿堂、各办公室、住室经常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并开展评比检查,进行表彰和批评。
四、保持斋堂卫生,炊管人员常体检,保持含人卫生,炊具、碗筷常消毒,食物保持新鲜,不食腐烂食物。
五、对寺院常住僧众定期体检,保持身体健康。
六、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河南省佛教寺院文物保护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结合寺院的实际,为切实加强
文物保护工作,特制定规定如下:
一、加强《文物保护法》宣传教育,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成立文物保护组织,重点部门设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寺院,要接受文物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在保护范围内,非经特别许可不得从事爆破、钻探、挖掘作业。
三、寺院对不可移动文物有负责修缮、保养的责任,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四、寺院要建立建全寺藏文物管理制度,建档立案,专人管理。寺院法人代表对寺藏文物全面负责,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按照寺藏文物档案,办理移交手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调取寺藏文物。
五、对不可移动的文物、古建筑群,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不准串岗、离岗,不准用火,不准吸烟,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内,确保重点部位安全。
河南省佛教寺院消防制度
根据《消防法》为确保寺院安全,加强消防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定制度如下:
一、寺院法人代表(方文或住持)为寺院防火总负责人,成立由寺管会主任负责的防火安全委员会,由寺院保卫科具体负责,设立专职消防干事,各殿堂设立防火安全员。
二、进行经常性的防火知识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僧众防火警惕性,组织专职和义务消防人员,加强管理和培训,提高扑救火灾能力。
三、加强对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经常检查、维修,对损坏者及时更新。
四、防火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三次,重要部位每天检查一次。
五、寺院严禁吸烟、用火、存放易燃材料,任何人不得乱安电源、乱扯电线、用电炉、电热器、电熨斗及其它电器设备。
六、建立动火审批制度。一切动火必须事先经寺务处负责人批准,保卫科发
给动火证后方可动火,任何情况未经批准不准动火。没有消防安全措施,无人管理,严格禁止动火。
七、加强用电管理,电工房经常检查维护供电设施设备,发现隐患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超负荷、电线老化,破损漏电,用超规格的保险丝,插头不牢等,电工要及时处理。若由此而引起火灾,由电工负责。
八、一旦发现火警、火灾,要及时报警,并积极主动上前扑救,发扬勇于献身精神,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
九、定期总结评比,表彰先进,对违反规定者给予处分,做到奖罚分明,以保障制度的贯彻执行。
十、寺院新建、改建建筑物,需要事先征求消防部门意见。工程竣工后,需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能使用。
河南省佛教寺院治安保卫制度
为加强寺院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寺院安全,特定制度如下:
一、在寺院管理委员会领导下,成立保卫科,负责寺院的安全消防工作,保卫科内部建立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保卫科负责组织两序大众认真学习和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提高法律政策水平,要懂法、守法,爱寺、护寺,防止各类破坏活动。
三、保卫科负责寺院内消防设备的保养、检查核定,定期更换,并对消防设备建立专人管理制度。组建寺内义务消防队伍,定期培训,使队员熟悉消防规则,掌握消防知识和技能。
四、保卫利一人员工作要认真负责,遇到问题大胆管理,做好询问、调查、取证。并及时向寺院监院汇报,协助公安机关办好要办的任务。
五、建立门卫岗位责任制,门卫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脱离工作岗位。门卫值班人员严守制度,游客凭票参观,严禁无票入寺,严禁外来车辆随便入寺。严格控制寺院的公共物品出寺,若有特殊情况,找保卫科联系,经允许,通知门卫方可出寺。
六、建立监院或寺管会负责人夜间治安巡逻带班制度。从晚上八点到次日早上八点,寺院监院、寺管会负责人和保卫科,值班人员督导检查夜里值班人员情况.落实各项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班时做好登记。
七、治保人员在公安机关指导下,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维护好寺院内的秩序。及时制止起哄闹事、打架斗殴、传播淫秽物品、侮辱妇女及迷信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发生各类案件及灾害事故,安排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侦破、查处。
河南省佛教协会
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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